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2016年11月13日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2016年11月13日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SAC/TC156/SC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中国海洋大学、大连棒棰岛海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老尹家海参有限公司、青岛海滨食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岛佳日隆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海栈水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联珠、朱文嘉、薛长湖、郭莹莹、吴岩强、盛晓风、翟毓秀、孙永军、黄万成、江艳华、姚琳、李凤铃、尹宝昌、刘云涛、胡炜、杨清、姜玉宝、郭清和。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海参等级规格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刺参(Stichepus japonicus)原料,经去内脏、煮制、干燥等工序制成的干海参。以其他品种海参为原料制成的干海参产品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5461食用盐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30891-2014水产品抽样规范
GB3160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 刺参
应符合GB2733的规定。
3.1.2 盐
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3.1.3 加工用水
加工用水应为饮用水或清洁水,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清洁海水中微生物、有害污染物的要求应达到GB 5749的规定。
3.2 规格
干海参规格按个体大小划分,以每500g所含海参的数量确定规格,同规格个体大小应基本均匀。
3.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3.4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见表2。
3.5 安全指标
污染物、兽药残应符合GB31602-2015的规定。
3.6 净含量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JJF1070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 规格
随机抽取10只~20只干海参,称重(精确至0.1g),并换算为每500g样品中海参数量。
4.2 感官
4.2.1 复水前的感官
将样品平摊于白搪瓷盘内,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按3.3的要求检查色泽、气味、外观、杂质。
4.2.2 复水后感官
4.2.2.1 取三只海参,置入1000mL高型烧杯中,倒入约300mL蒸馏水(水量应浸没参体),再盖上表面皿,室温浸泡18b~24h;剖开海参体,清洗附着的泥砂,去除嘴部石灰质
4.2.2.2 另取一只1000mL高型烧杯,将洗好的海参置于其中,倒入约300mL蒸馏水,盖上表面皿,大火煮沸,然后调至小火,保持沸腾30min,凉至室温后,置于0℃~10℃冰箱中,放置24h;再重复煮沸一次,放置24h,即可。注意,煮沸过程中应保持水量浸没参体。
4.2.2.3检查复水后海参的肉质、外形、弹性等。
4.3 蛋白质
按GB 31602-2015的规定执行。
4.4 水分
按GB 31602-2015的规定执行。
4.5 盐分
按GB 31602-2015的规定执行。
4.6 水溶性总糖
按GB 31602-2015的规定执行。
4.7 复水后干重率
按GB 31602-2015中A,4的规定执行。
4.8 含砂量
按GB 31602-2015中A.的规定执行。
4.9 净含量检验
4.10 安全指标
按GB 31602-2015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一条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检查批;或以交货批组成检验批。
5.1.2 抽样方法
按GB/T 30891-2014的规定执行,抽样量为200g。
5.2 检验分类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盐分、净含量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加工原料来源或生长环境发生变化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f)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两次的周期性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3.3规定,合格样本数符合GB/T 30891-2014表A.1规定,则判本批合格。
5.3.2 规格应与产品的标识相符合;净含量应符合JJF1070的规定。
5.3.3 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
5.3.4 所检项目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5.3.5 所检项目检验结果中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
6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标示产品盐分含量范围。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所用塑料袋、纸盒、瓦楞纸箱等包装材料应洁净、坚固、无毒、无异味,质量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6.2.2 包装要求
一定数量的小包装,再装入纸箱中。箱中产品要排列整齐,应有产品合格证。包装应牢固、防潮、不易破损。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受潮、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腐蚀性的物质、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气味浓郁物品混运。
6.4 贮存
本品应贮存于干燥阴凉处,防止受潮、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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