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区与外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总容积大于50m3,单罐大于20m3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7的规定。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8的规定。
(3)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2.储罐区内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当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20m。
(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当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表4-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②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③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表4-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①本表所指的储罐为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5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总容积相对应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②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③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3.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布置要求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当小于1m;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的防火间距,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小于12m,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小于14m,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小于16m;与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照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储罐室与相邻厂房的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布置要求
(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按照其气瓶总容积分为三级:气瓶总容积大于6m3至小于等于20m3的为站为一级站;气瓶总容积大于1m3至小于等于6m3的为站为二级站;气瓶总容积小于等于1m3的为站为三级站。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9的规定。
表4-9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置的其他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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